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,规范肉品市场经营秩序,保证生猪肉品质量,让人民群众吃上“放心肉”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依据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、《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韶山实际,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我市对生猪实行“定点屠宰、集中检疫、统一纳税、分散经营”的制度。
二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决定在韶山南塘冷冻加工厂内设立韶山市定点屠宰场。未经定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;但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。
三、生猪定点屠宰场待宰的生猪,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和免疫标识;生猪在宰前、宰后必须进行检疫,经检疫、检验合格后,凭定点屠宰收费凭证和畜牧检疫验章、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上市销售,凡未经检疫、检验的生猪产品,一律不准上市销售。
四、严禁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;严禁屠宰场加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病死、毒死、死因不明、含瘦肉精的生猪;全市各宾馆、酒楼、饭店、学校、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和餐饮业主不得购进未经检疫检验的“白板肉”和猪副产品。违者,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惩处。
五、生猪定点屠宰自2007年12月6日起实行。、
特此通告。
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|